河岸景观建设理论是一门新兴的学科,是水利科学与社会科学的结合,因此要用一种新立场、新态度、新视野、新方法去进行研究。河岸已成为市民、游客休闲娱乐,强身健体的城市公共空间。
过去几十年里,由于受计划经济的影响,在河道综合治理时,只考虑其水利技术要素,不关心其它功能,更无暇顾及景观设计。水系污染、江河断流、生态环境恶化、美丽的自然特征消失、自然景观被人工化等问题相继发生。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普遍提高,人们对河流的治理也提出了更高要求,要求河流能够给社会生活提供越来越多的服务。
河道,在一个城市的发展中,不仅仅是满足城市防洪和用水的需要,在很大程度上也是为了美化城市并且又促进城市的发展。在具体的规划设计中应把握以下原则:(1)坚持生态化原则。把握人与自然的设计主题,在保护原有自然景观的基础上,充分发挥自然环境优势,将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高度结合,使之具有很高的园林艺术观赏价值,体现人与自然的有机融合。(2)坚持自然化原则。造园方式上要依地就势,追求自然古朴,体现野趣。(3)坚持整体性原则。把城市河流作为一个有机整体,各段相互衔接、呼应,各具特色,连成整体。
按照?建设水和绿色的长廊?、?充满活力和文化的河流?、?多姿多彩公园化的河流?、?清澈而舒适的河流?、?绿色、水、文化协调的河流?等河岸景观设计要求,使河流真正成为?生态河流、文化河流、景观河流?,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河道水环境的支撑和保障。
近年来,X县十分重视河岸景观,注重把城市水利与旅游、休闲结合起来,尤其是在滨河带的建设上,树立了新的理念,把穿城而过的河道当作城市的一个靓点,并集中人力、物力、财力将滨河带改造成为一个令人赏心悦目的场所,一个令当地人骄傲的地方。
河岸景观建设通过堤园结合,连片开发沿江景观带,实行立体绿化,整治堤防滩地,改善整体环境,建成带状公园,体现?以人为本,回归自然?的建设理念,对于促进城市建设,提升城市生态品位,打造城市景观新亮点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水体与各种景观协调配置,创造出优美的自然环境,对人的身心健康、怡情悦性都有直接的陶冶和感化作用。同时,水作为一种资源,可以用来养殖和种植各种水生物,又兼有观赏价值。另外,水也是人们精神生活的重要因素,对精神文明建设也同样有其不可缺少的重要作用。因此,水域景观在旅游景观构成中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充分利用水体的多样性,可以为河岸景观带来意想不到的效果。
河岸景观设计过程中,通过亮化、绿化设计和水景设计之间的互相协调、互为依托,沿河两岸的建筑在灯光的照射下,高低错落、明暗相间,显现出建筑的.独特美、艺术美,增强河岸的纵深感;河边的树木、花草、小品、庭园灯烘托出河岸的恬静、温馨。在具体规划中要按照沿河两岸的特征、功能、风格、社会历史背景及环境等因素来设计亮化工程,并将植物水岸生长的自然选择规律融入其中,塑造真正意义上的生态景观。
按照X县提出的建设?国家园林县城?和创建?龙城水乡新X县?的宏伟目标,近年来,X县对城市河岸工程也进行了一些有益探索,如沿河绿化整治工程,包括河堤堤坝建设、两岸绿化景观带建设等内容,通过前期的治理,加强了防洪功能,建成后的河岸集防洪、美化等功能,为市民提供了休闲、散步的好去处。在原有河道基础上,将一些零散小河道有效组织连接起来,搭小桥,疏通河道,通过水生植物和乔灌木的有机组合,建成了滨河公园,根据X县的人文环境,与汉文化建筑的交相呼应起来,组成了汉之源景区。近年来,X县河岸景观较以往有了很大改观。但对照生态园林城市建设要求来看,在沿河景观建设方面也存在诸如水岸资源利用不够、水体破坏严重、植被资源利用不够、河滨绿化及景观建设不够等问题。现X县规划局、园林局正着力这些问题,着手?引湖入城?工程和护城运河整治绿化工程。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绿化管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建设生态宜居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县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管理。第三条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绿化工作,县区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城市绿化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绿化工作。第四条城市绿化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科学规划、因地制宜、严格保护的原则。第五条市、县区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安排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资金。第六条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赠、捐资、认养、植树纪念等方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根据有关规定可以享有绿地、苗木一定期限的冠名权。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城市绿地及绿化设施,有权制止、投诉和举报损坏绿地和绿化设施的行为。第八条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县区政府应当给予表扬和奖励。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九条市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由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会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依法纳入市城市总体规划。
县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由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编制,县政府批准后依法纳入县城市总体规划。县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部门应当将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备案。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因城市总体规划修编等原因确需修改的,规划编制部门应当及时进行修改,按照规定程序报批。第十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报批前,规划编制部门应当将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草案予以公示,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征求有关部门单位、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第十一条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确定城市绿线,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城市绿线未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后,按照法定程序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第十二条城市绿线内的土地,不得改作他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已批准的规划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与城市绿化无关的建设。第十三条城市绿化建设应当达到以下指标要求:
(一)新建居住区项目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属于旧城区改建的,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二)学校、医院、疗养院、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等单位的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四)新建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四十;道路红线宽度大于五十米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道路红线宽度四十米以上五十米以下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道路红线宽度小于四十米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五)铁路干线两侧的防护绿地宽度应当不小于五十米,铁路支线两侧的防护绿地宽度应当不小于二十米;
(六)工业以及其他建设项目的绿地指标按照《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
建设项目属于兼容用地性质的,其绿地率标准按照所含类别综合确定。第十四条市、县区政府应当加强城市水系建设,积极推进城市河道生态化、自然化建设与修复,营造滨水(河)生态景观。
滨水(河)区域应当按照相关规划和技术规范进行绿化。在不妨碍河道行洪的前提下,流经市城市规划区的沂河、祊河等主干河道两侧应当建设五十米以上二百米以下的绿化带。其他河流应当按照《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和市、县城市规划的要求建设不小于三十米的绿化带。第十五条市、县区政府应当依托水系、公园绿地等资源,统筹规划建设以林荫道为主的绿道网络,为公众提供舒适的休闲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