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绿化的高质量发展,离不开城乡绿化法治的建设。7月31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盐城市绿化条例〉的决定》。修改后的《盐城市绿化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积极回应社会问题和实践问题,加强了对永久性保护绿地更为科学有效地管理,并完善了相关法律责任,于2024年9月1日正式施行。
2016年3月1日,《盐城市绿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这是盐城首部地方性法规,在依法治市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条例》的颁布实施,是盐城践行生态文明理念的具体体现,对促进盐城市城乡绿化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坚实有力的法治保障。
8年来,在《条例》的保障指引下,盐城市林业生态建设成效明显。“十四五”以来,全市完成成片造林面积7.28万亩,其中新增成片造林2.95万亩,盐碱地造林1.51万亩,截至2023年底林木覆盖率达25.2%。全面建立了“横到边、纵到底”的全链条、全覆盖林长制体系,建成省级绿美村庄156个。建成省级互联网+义务植树基地5个,每年义务植树尽责率达到90%以上。林业年产值基本稳定在280亿元左右,一二三产结构进一步优化融合。
随着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实践的深入推进,对城乡绿化工作提出更高更具体的要求。为加强城乡绿化规划建设管理,健全绿化管理体系,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上位法保持一致,盐城市人大常委会和盐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组织对《盐城市绿化条例》进行研究修改。
本次条例修改在盐城市司法局、住建局的共同努力下,历经四个多月时间,履行了征求意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举行听证会、两次立法调研、合法性审查等程序后,形成了《盐城市绿化条例(修正草案)》。2024年6月18日,盐城市人民政府3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24年6月24日,盐城市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24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了《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盐城市绿化条例〉的决定》。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盐城市绿化条例〉的决定》共15条,分别增加了林长制、植树造林不得擅自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等方面内容,并对在特殊情况下需占用永久性绿地进行详细的规定,还对绿化工程的设计和监理,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等方面进行修改。
推行林长制是走好绿色发展之路的现实需要。2021年,盐城出台了《盐城市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方案》。新《条例》增加了相关内容,明确“本市推行林长制,构建属地负责、部门协同、源头治理、全域覆盖的长效机制,推进美丽盐城建设。”
新《条例》中明确了严格耕地用途管制,增加了“植树造林不得擅自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未经批准不得占用一般耕地实施国土绿化,确需占用的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并落实耕地保护补偿制度。”
关于永久性绿地,新《条例》对因特殊情形占用绿地进行更细化的规定,并要求在调整的永久性绿地三千米半径范围内,按照占补平衡的原则新建绿地予以补偿,并在一年内完成建设。关于古树名木,新《条例》增加对无管理单位或者权属不明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地的县(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养护的要求。
此外,新《条例》还对擅自采挖移植林木、擅自占用园林绿地的处罚规定等内容做了修改。
“立法工作旨在双重保障:既捍卫生态环境,又维护民众福祉。我们广泛听取并充分融入社会各界的宝贵意见,确保民众在法规制定过程中拥有充分的‘发声权’与‘参与权’,让法规真正体现人民的意志和需求。”盐城市人大常委会环资委主任蒋春说。
在条例修改过程中,盐城市坚持贯彻落实习生态文明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全过程贯穿吸纳民意、汇集民智的修法工作原则。同时,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准确把握地方立法功能定位和权限范围,因地制宜解决城乡绿化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从而为进一步推动城乡绿化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精细化提供法治保障。
盐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戚太龙表示,作为行政主管部门,该局将积极落实本次修改的法条内容,一方面,为确保林长制的有效实施和推进各级林长制工作的高效、有序进行,该局正在牵头制定市级林长制考核办法,为全市林长制工作提供指导和规范,落细落实林长制各项工作,实现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和生态环境有效保护。另一方面,正在积极组织编制全市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严格林地落地上图。今年上半年已完成规划基期年林地管理“一张图”数据库成果,确保全市实现林地总量79.98万亩的管控目标。9个县(市、区)及盐城经济开发区也正在编制新一轮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为全面科学规范开展森林资源管理提供依据与支撑。